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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施行!

2022年即将过去,你对2023年有什么期待?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从2023年1月开始,将有一批知识产权新规、制度正式实施。

01

2023年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2022年12月1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通知全文】国知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发布!

02

2023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非正常申请”意见陈述书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涉及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64份;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30份,新增42份。新增了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和批量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通知全文】国知局2023年1月启用“非正常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03

2023年1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用户未按要求完善信息前,不能办理国家专利申请、专利缴费等业务

2023年1月上线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现对现有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专利事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PCT国际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注册用户账户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只有按要求完善信息的用户才能登录并使用专利 业务办理系统,办理国家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专利缴费、专利事务服务等业务。用户完善信息前,不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文件、接收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业务


法人、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完善信息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指定代表法人、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进行业务办理的自然人为经办人。经办人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者是其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理机构账户可以通过账户管理功能,解绑并重新绑定新的自然人为经办人。一个自然人仅能被一个法人/代理机构关联成经办人。

【通知全文】完善用户信息操作指南

04

2023年1月26日起,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缴纳专利费用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通知全文】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05

2023年度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涨价约4%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全文链接】涨价!国知局:2023年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06

2023年1月1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全文链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全文

0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依法查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全文链接】《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全文

08

2023年1月1日起,《甘肃省专利条例》施行

日前,甘肃人大网发布了《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

【全文链接】《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全文

09

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版权条例》施行

《广东省版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广东省版权条例》全文

10

2023年1月1日起,《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施行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2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全文链接】《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文

11

2023年1月1日起,《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施行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推动专利导航融入企业创新决策过程,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1-2020),专利导航包括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五类。本办法所称市级专利导航项目是指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全文链接】《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12

2023年1月1日起,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必须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为更好服务商标国际注册客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加快推进马德里体系数字化转型,包括确保国际局与客户之间进行可靠和高效的电子通信。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均能提供电子邮箱地址。根据WIPO官网相关信息 (https://www.wipo.int/edocs/madrdocs/en/2022/madrid_2022_19.pdf),从2023年1月1日起,这将成为一项强制性要求

【全文链接】2023年1月1日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13

2023年1月1日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14

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区申请人可在内地申请发明专利优先审查!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一文。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全文链接】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区申请人可在内地申请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试点项目实施!

15

欧专局确定关于单一专利的两项过渡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8日更新说明】统一专利法院网站于2022年12月5日发布的最新公告显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间从原定的2023年4月1日推迟至2023年6月1日(链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adjustment-timeline-start-sunrise-period-1-march-2023),即,单一专利制度预计将从2023年6月1日才正式开始实施。不过,根据欧专局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题为“Starting date of EPO transitional measures remains 1 January 2023”的公告(链接: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1206.html),本文所述两项过渡办法的开始实施日期不变,仍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但是,其结束时间从原定的2023年3月31日推迟至2023年5月31日。这意味着,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预计的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的日期前一天),满足一定条件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希望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可以向欧专局请求延迟下发授权决定通知书和/或提前请求单一效力。鉴此,我们根据上述最新情况修改了原文部分内容,特别是,两项过渡办法的实施截止日期从2023年3月31日修改为2023年5月31日。

文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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